一、官方對《管理辦法》的解讀摘要
1.《管理辦法》修訂的背景和目的是什麽?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在近三年來競賽活動管理實踐基礎上,結合「雙減」政策最新要求,充分吸收了各方反映的意見建議,調整優化了競賽評審認定流程,細化了競賽組織要求。主要是為了防止活動項目過多過濫,切實減輕中小學校、中小學生和家長負擔,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2.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對競賽組織要求做了哪些調整?
一是明確主體責任,不得將競賽層層轉包。
二是堅持公益、「零收費」原則。
三是確保程序嚴格,評獎科學、公平、嚴肅。
四是嚴格結果使用,不得與中小學招生掛鉤。
3. 《管理辦法》對規範國際競賽提出哪些要求?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指出:
「在國內競賽日趨規範的同時,部分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國際性競賽存在著良莠不齊、收取費用、評獎不公等問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為實現國際國內競賽同步規範管理,《管理辦法》將國際性競賽納入管理範圍,要求由中方機構作為主辦方舉辦的國際性競賽,按照本辦法執行;境外國際性競賽在中國境內舉辦時,應由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中方機構合辦或承辦,並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在國內開展的國際競賽會受到哪些影響?
1.組織方的身份需要合法化
《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的組織主體(主辦方)應為在中央編辦、民政部登記註冊的正式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主辦方必須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具備較強的專業影響力和學術團隊。舉辦競賽過程中經查實有違法違規行為,致競賽活動被教育部終止的,其主辦方不得再次申請舉辦競賽。
同時,《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由中方機構作為主辦方舉辦的國際性競賽,按照本辦法執行。境外國際性競賽在中國境內舉辦時,應由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中方機構合辦或承辦,並參照本辦法執行。
這也意味著,此前在國內組織、舉辦各類國際性競賽的中國公司需要成為民政部備案的合法機構後才可以組織國際性競賽。而境外公司或機構則不具備在中國境內組織面向中小學生的國際性競賽的資格。
2.競賽組織方要取消所有相關收費、做到「零收費」
《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競賽應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競賽各項工作由組織主體(主辦方)及承辦單位直接負責實施,不得進行委托、授權。組織主體(主辦方)應周密製定競賽活動實施辦法,確保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參賽材料費、器材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指定參與競賽活動時的交通、酒店、餐廳等配套服務;不得通過面向參賽學生組織與競賽關聯的培訓、遊學、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輔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參賽的學生、家長或老師開展培訓;不得借競賽之名開展等級考試違規收取費用。贊助單位不得借贊助競賽活動進行相關營銷、促銷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學生或組織學生參賽的學校轉嫁競賽活動成本。
每一場專業的競賽組織和評獎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一定的資金支持。現在國內組織的競賽多為公司組織,且自負盈虧,為了維持比賽的正常進行,通常會收取一定的參賽費用。而一旦不允許向參賽者收取任何費用,組織比賽的資金來源通常就只能是組織方自籌,或者拉贊助。
事實上,國際競賽的目標群體相對小眾,在國內中小學生範圍內影響力不大。另一方面,受「雙減」政策的影響,教育類的廣告營銷活動受限製。而《管理辦法》本身也禁止贊助單位借競賽活動做營銷宣傳。所以,國際競賽不太可能吸引到贊助單位。
那麽,還有多少公司願意在國內組織公益性的國際競賽?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3.學校能否繼續組織學生參加或承辦國際競賽?
《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實行清單管理製度,清單每三年動態調整一次,在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並正式印發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和其他機構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競賽活動,不得為違規競賽提供場地、經費等條件,一經發現,將予以嚴肅處理。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屬地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違規競賽嚴肅查處。
也就是說學校想在校內組織「清單」以外的國際競賽也是被禁止的。
此前,個別國家的部分學科競賽是可以在國內有授權的學校或教學中心內舉行的。但這次《管理辦法》修訂後,這類學科競賽可能也會受到監管。
4.機構自發組織的競賽活動是否會被監管?
根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只要是面向國內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都在監管之列。而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各省級教育部門也將參照《管理辦法》製定各區域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所以,不管公益與否,公司或機構自發組織的全國性或者區域性競賽活動都會被相關部門監管。
三、還有哪些國際競賽可以參加?
現在還很難說哪些國際競賽可以繼續組織和舉辦。需要明確的是,教育部的初衷並非禁止舉辦國際競賽,而是要規範、防止競賽過多過濫影響正常教學,以及競賽宣傳和評獎等引發社會焦慮和人民群眾的不滿。
經審批後列入「清單」的國際競賽,國內的中小學生還是可以免費參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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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管理辦法》原文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
為規範管理面向中小學生(包含在園幼兒,下同)的全國性競賽活動,防止活動項目過多過濫,切實減輕中小學校(包含幼兒園,下同)、中小學生和家長負擔,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試行)》《關於清理規範創建示範活動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製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工作。
第二條 競賽活動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和青少年成長規律,體現發展素質教育要求,促進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
第三條 從嚴控製、嚴格管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競賽活動。
第四條 教育部負責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的牽頭管理工作,並委托專業機構承擔具體受理、初核工作。中央編辦、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教育部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的組織主體(主辦方)應為在中央編辦、民政部登記註冊的正式機構,必須具有法人資格。主辦方必須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具備較強的專業影響力和學術團隊。舉辦競賽過程中經查實有違法違規行為,致競賽活動被教育部終止的,其主辦方不得再次申請舉辦競賽。
第六條 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依據文件的效力等級不得低於國務院部門規章或部級規範性文件。
第七條 申請舉辦競賽活動,應當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組織主體(主辦方)的正式申請函件,以及法人登記證書等復印件;
2.活動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
3.活動的具體實施辦法,包括名稱、目的、時間、對象、程序、管理團隊、專家團隊、承辦單位、資金來源、實施預算、比賽用具、保障條件、回避方式、安全應急處理機製、異議處理機製等內容,如涉及命題試卷、專家盲評等事項,還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舉辦方的有關承諾書,包括本辦法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條所列舉的事項;
5.教育部或受托專業機構認為應該作出補充說明的其他材料。
6.上年度經教育部批準並舉辦了競賽的主辦單位,還應提供上年度賽事總結和財務決算。
第三章 認定流程
第八條 自2022年起,每三年組織一次申報受理和審核。受托專業機構屆時將集中受理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關於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的申請,申請單位應按本辦法要求如實提交相關材料。
第九條 中央編辦負責對主辦單位為事業單位的登記註冊情況予以確認。受托專業機構負責對主辦單位為社會組織的登記註冊情況進行查詢確認。受托專業機構集中對申請舉辦的競賽活動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條 審核結束後,受托專業機構將審核意見報教育部,教育部按規定程序研究,對同意舉辦的,將競賽活動信息在教育部官網公布。
第十一條 受理和研究過程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同意舉辦的競賽活動,有效期限原則上為3年,在此期間每年舉辦不得超過1次。
第四章 組織要求
第十三條 申請舉辦競賽的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對競賽活動的全過程承擔主體責任。
第十四條 競賽應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競賽各項工作由組織主體(主辦方)及承辦單位直接負責實施,不得進行委托、授權。組織主體(主辦方)應周密製定競賽活動實施辦法,確保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參賽材料費、器材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指定參與競賽活動時的交通、酒店、餐廳等配套服務;不得通過面向參賽學生組織與競賽關聯的培訓、遊學、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輔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參賽的學生、家長或老師開展培訓;不得借競賽之名開展等級考試違規收取費用。贊助單位不得借贊助競賽活動進行相關營銷、促銷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學生或組織學生參賽的學校轉嫁競賽活動成本。
第十五條 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競賽活動。
第十六條 競賽應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學生平等開放,不得設置任何歧視性條件。
第十七條 主辦單位應嚴格專家選聘,選擇熟悉中小學教育教學情況和了解青少年成長規律,在相關領域有專業影響力的專家。科學管理專家團隊,遵守利益回避性原則,命題和評獎等重要環節應建立隨機抽選專家機製。
第十八條 競賽過程要遵循科學規範的程序、加強學術誠信的要求,明確競賽內容範圍要求,嚴格命題閱卷(評審認定),競賽結果須經過專家團隊嚴肅評審,公開結果及申訴渠道,杜絕弄虛作假、學術不端、有失公允的情況發生。
第十九條 競賽以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在競賽產生的文件、證書、獎章顯著位置標註教育部批準文號以及「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等字樣。
第五章 日常監管
第二十條 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實行清單管理製度,清單每三年動態調整一次,在教育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並正式印發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和其他機構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競賽活動,不得為違規競賽提供場地、經費等條件,一經發現,將予以嚴肅處理。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屬地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違規競賽嚴肅查處。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並通過調研、巡查等方式,密切與舉辦方、中小學校以及家長、學生的聯系,廣泛接受社會投訴舉報。
第二十二條 舉辦方在組織實施競賽活動中出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違反作出的有關承諾等情況的,教育部將通知舉辦方及時進行整改並上報整改情況。
第二十三條 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將由教育部正式發函主辦方,撤銷其競賽活動,並要求主辦方切實做好善後工作。有關撤銷的決定等將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門依法依規對違法違規開展競賽的行為進行監管查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對競賽活動主辦方違反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民政部門對競賽活動主辦方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因教育教學工作需要,教育部及其直屬事業單位舉辦的競賽活動按照《教育部評審評比評估和競賽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製定區域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負責區域內面向中小學生競賽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由中方機構作為主辦方舉辦的國際性競賽,按照本辦法執行。境外國際性競賽在中國境內舉辦時,應由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中方機構合辦或承辦,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教育部。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8年9月13日印發《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即行廢止。